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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)探视患者最好先征得主管医生的同意,宜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探视。若患者处在急性发作期,或其情绪不稳定则不应探视。
(2)探视患者需在医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,携带的物品经工作人员查看后带入病房,危险物品严禁带入。
(3)精神病人需要亲人的关怀和社会的支持,探视患者可每周1一2次,应多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和鼓励,鼓励与医生积极配合,促使其心理早日恢复。若与患者交谈中发现有异常病情,应及时向医护人员反映。对患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不能无原则的答应,合理要求应适当满足。
(4)未经医生同意,探视人不可代为其他病人购物、发信、打电话,以免干扰正常医疗。
(5)未成年儿童不宜单独探视,孕妇也不宜探视患者。